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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政府召開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本人代表金融界在分組討論時提出修法建議(都市計畫法第83-1條),認應更細緻規範容積獎勵、移轉之法制,經充分討論大會決議列為應速執行。2007/12/4我在報端發表「高容積是商機也是危機」一文,說明修法的必要,以為呼應。不想該條不但未依決議在時限內修正,而且於2008年提法律修正案時,只簡單增加可折繳代金(支付代金換取容積)之文字,換言之,只要起造人有錢,即可憑空變出容積,而代金代辦了啥,民意機關也沒追蹤考核的設計,此種修法可謂愈修愈退步,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台灣容積制度,向來有法定容積、獎勵容積、容積移轉等措施,2008年底立法院又新增折繳代金方式,已如前述。雖說城市發展、都市計畫多有因地制宜需要,許多細節都應由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訂定,但母法中不但欠缺折繳代金的原則,而且連折繳代金的法律定義,都付之闕如,換言之,這些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竟均由施行細則或行政規定代勞處理。
不動產專家常說,容積是公共財,容積較高的地區,應該就有相對較多的公共設施,以免影響生活品質,政府有管控容積的權力,相對就有維護地區容積品質的責任。容積攸關人民權利義務,在此不僅指起造人的權利,還涉及周遭鄰近居民的權利,可惜長期以來,關於容積的管理,我們竟一直倚賴都市計畫法第39、83-1等條簡略的文字,以及一些常惹爭議、次級法律基礎的規範。
經濟上適當的QE,也許可以有一時的榮景,但無節制的QE,將造成物價飛漲,通貨膨脹,遲早釀災惹禍。容積上的QE,也是一樣,為防微杜漸,請內政部除研修都市計畫法第83-1外,不妨公布全台各地增額容積的總數、公益成效,也研究一下應否設定上限,以免造成惡性通膨,不!惡性容積膨脹。
●作者:陳冲/ 行政院前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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