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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此案涉及之產品市場共有「行動寬頻服務」、「線上影音平台」、「動畫投資製作」及「動畫代理」等4個市場。其中「線上影音平台」與「動畫代理」服務間因有上、下游交易關係,故屬於垂直結合。不過,經公平會分析,因參與結合事業在該2市場的市場占有率不高,且線上影音平臺業者取得節目的方式多元,動畫代理商亦不會僅與單一線上影音平臺業者交易,故結合後對於市場競爭不致有顯著影響。
至於「行動寬頻服務」及「動畫投資製作」市場方面,公平會認為,因該等服務所需的技術各不相同,也未有因法令管制改變或技術進步,而影響重要潛在競爭的可能性,經公平會分析尚無限制競爭疑慮,因此,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