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利用人頭,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等款項,合計逾新台幣300萬餘元,13日士林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院諭知1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不服,17日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已分案,合議庭為審判長王屏夏、受命法官楊明佳,陪席法官潘怡華。19日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裁,陳怡君將回士林地院重開羈押庭。
合議庭審理後,原裁定未說明「命被告具保等處分」與「降低案情陷入晦暗」之關聯性,亦未審酌被告與其餘尚未到案助理間是否已無勾串可能,且諭令被告不得與本案共犯、證人接觸部分,是否得以達到防免其等勾串之目的,仍非無疑。原裁定尚有疏誤之處,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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