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屋稅新制正式上路,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至2%至4.8%,不少民眾感受到稅負壓力。對此,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若出租房屋並申報的租金達到「所得稅法」所訂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仍可申請較低的優惠稅率1.5%至2.4%,而今年的申請期限也延長至6月2日,請屋主務必把握機會,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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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說,所謂的「住家用房屋租金標準」,係依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加計租金中所隱含的土地價值計算。根據財政部公布的「113年度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適用新標準單價(107年7月1日以後建物)者,按房屋評定現值10%計算;適用舊標準單價(107年6月30日以前建物)者,按房屋評定現值25%計算。不論新舊房屋,均須另加計公告土地現值的1.2%,才是完整的租金標準。


想要試算出租房屋是否達到租金標準?地稅局建議,民眾可參考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或向地稅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取得房屋現值;至於公告土地現值,則可透過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的「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功能,輸入土地資料即可查得。


為方便民眾理解,地稅局舉例說明,若位於台中市的A屋,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土地面積為9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元,且A屋於108年9月落成(適用新標準),則其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100萬元 × 10%) + (6萬元 × 90 × 1.2%) = 16萬4,800元


因此,只要A屋出租作住家用途,且年租金達16萬4,800元以上,屋主即可向地稅局申請適用優惠房屋稅率,有效降低房屋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