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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詢問蒞庭檢察官,檢方在本案證據及所犯法條項目下有陳佩琪的筆錄,但依據公訴檢察官所述,卷內沒有這份筆錄,究竟檢方要援用還是刪除?公訴檢察官林俊廷回答,陳佩琪筆錄應該是另案偵辦中,他們同意不列為本案證據使用,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可向偵查檢察官函調。
柯文哲委任律師鄭深元表示,去年12月接押庭上,檢方主張柯文哲和陳佩琪有勾串之虞,陳佩琪是重要證人,因此有必要收押柯文哲;當時律師說證據清單沒有陳佩琪的筆錄,檢方說會馬上移送,但到現在案件審理8個月還沒見到,以這樣的理由收押柯文哲「令人痛心」。
審判長當庭諭知,檢辯雙方如果認為有必要調取,儘速具狀聲請,因為檢方聲稱涉及另案偵查,本院不宜主動依職權調取,由北檢依職權決定。
審判長表明,合議庭不贊同在本案法定程序之外有任何試圖影響對造如何提出訴訟上的攻防行為;基於不告不理的被動性原則,本院無從對起訴事證以外是否涉及不法主動加以調查,但如果涉及本案相關證據的證據力、證明力,仍要加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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