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地政士公會名譽理事長王春木日前分享案例,吳先生過世後,家人辦理繼承時一個錯誤選擇,導致吳先生拚搏一生攢下、市價1200萬元的房子沒了,全家還多賠400萬元。專家直言,繼承存在隱藏風險,關鍵就在「拋棄繼承」和「遺產分割協議」的差別。
吳太太選「分割繼承」:1200萬房子被法拍
王春木地政士分享的案例,吳先生身後留下老婆和兩個兒子,大兒子沉迷賭博,欠下大筆債務。吳太太收到一封政府繼承通知書,不想讓大兒子債主盯上房產,於是依照上面的SOP辦理「分割繼承」,排除長子份額,只由她和小兒子協議分割繼承。
未料,半年後,銀行告上法院,引用《民法》第244條,主張吳家「侵害債權」,要求撤銷登記。銀行最後勝訴,吳家大兒子拿回約400萬、1/3產權,銀行銀行立刻聲請查封拍賣。王春木直言,政府提供流程指引卻沒告知風險,所謂便民服務成了弱勢者自求多福的殘酷遊戲。
▲吳太太收到政府辦理繼承通知時,依照上面的SOP辦理「分割繼承」,未料仍讓房子被法拍。(示意圖/取自Pexels) 拋棄繼承vs分割繼承差異一次看
對此,繼承與贈與理財顧問廖嘉紅在臉書粉專「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發文指出,這真實案例的關鍵錯誤,就在「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協議」的差別。她說明兩者差異如下。
📍拋棄繼承(民法§1149、1174)
▪ 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後 3個月內,到法院正式辦理。
▪ 效果:視同大兒子「從來不是繼承人」。
▪ 結果:債權人 不能 再拿遺產抵債。
📍遺產分割協議(民法§1164)
▪ 大兒子仍被承認是繼承人,只是簽協議「不要」。
▪ 結果:債權人仍可主張繼承份額,甚至依《民法§244》提撤銷之訴,推翻協議。
廖嘉紅提醒,如果繼承人有債務問題,只有「拋棄繼承」,才能真正隔絕風險。她建議,如果確定債務大於資產,一定要趕快辦拋棄繼承。不論 不論要拋棄或是限定繼承,都要在「繼承人知悉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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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木地政士分享的案例,吳先生身後留下老婆和兩個兒子,大兒子沉迷賭博,欠下大筆債務。吳太太收到一封政府繼承通知書,不想讓大兒子債主盯上房產,於是依照上面的SOP辦理「分割繼承」,排除長子份額,只由她和小兒子協議分割繼承。
未料,半年後,銀行告上法院,引用《民法》第244條,主張吳家「侵害債權」,要求撤銷登記。銀行最後勝訴,吳家大兒子拿回約400萬、1/3產權,銀行銀行立刻聲請查封拍賣。王春木直言,政府提供流程指引卻沒告知風險,所謂便民服務成了弱勢者自求多福的殘酷遊戲。
對此,繼承與贈與理財顧問廖嘉紅在臉書粉專「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發文指出,這真實案例的關鍵錯誤,就在「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協議」的差別。她說明兩者差異如下。
📍拋棄繼承(民法§1149、1174)
▪ 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後 3個月內,到法院正式辦理。
▪ 效果:視同大兒子「從來不是繼承人」。
▪ 結果:債權人 不能 再拿遺產抵債。
📍遺產分割協議(民法§1164)
▪ 大兒子仍被承認是繼承人,只是簽協議「不要」。
▪ 結果:債權人仍可主張繼承份額,甚至依《民法§244》提撤銷之訴,推翻協議。
廖嘉紅提醒,如果繼承人有債務問題,只有「拋棄繼承」,才能真正隔絕風險。她建議,如果確定債務大於資產,一定要趕快辦拋棄繼承。不論 不論要拋棄或是限定繼承,都要在「繼承人知悉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