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駕駛在今(2025)年1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號時,因超速44公里遭罰1.2萬元罰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主張是受自然環境1變化干擾到測量結果,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並未採信其說詞,日前仍裁定駁回。
根據判決書,該名駕駛在開車行經限速90公里的國道3號北向13.7公里處,被警員以雷射測速儀測得時速為134公里,超速44公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等違規行為遭舉發,挨罰1.2萬元併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針對懲處,駕駛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汽車高速經過會引發氣流與震動,事發地點因地形關係會形成風洞效應,加上當天寒流來襲,東北季風強勁,不論儀器是架在固定架上或警員手持,都有可能會受到震動影響,進而影響到準確性。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此表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7.1點第3款規定,「速度偵測之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2km/h或低於實際速度3km/h」,但這是針對雷射測速科學儀器設備檢定合格、檢查合格與否的技術上事項,只要測速儀器的檢驗結果在上述容許公差值範圍内,即為合格,不代表檢定合格的儀器必然存在誤差值,而本案使用的雷射測速儀經核定為合格,而且執行本案測速取締時仍在有效期限内,有無違規超速應以儀器實際測得的數據為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審理後指出,本案使用的雷射測速儀器經檢定為合格,而且雷射槍是利用雷射光來發射,不受天候、環境的影響產生誤差,該駕駛沒有提出具體證據可以證明測速儀器在測速時,有發生任何因強風等因素干擾而產生誤差的情形,難認能夠推翻經國家檢定合格的雷射測速儀所測得的數據,最後未採信其說詞,加上原處分認事用法沒有違誤,於是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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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懲處,駕駛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汽車高速經過會引發氣流與震動,事發地點因地形關係會形成風洞效應,加上當天寒流來襲,東北季風強勁,不論儀器是架在固定架上或警員手持,都有可能會受到震動影響,進而影響到準確性。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此表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7.1點第3款規定,「速度偵測之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2km/h或低於實際速度3km/h」,但這是針對雷射測速科學儀器設備檢定合格、檢查合格與否的技術上事項,只要測速儀器的檢驗結果在上述容許公差值範圍内,即為合格,不代表檢定合格的儀器必然存在誤差值,而本案使用的雷射測速儀經核定為合格,而且執行本案測速取締時仍在有效期限内,有無違規超速應以儀器實際測得的數據為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審理後指出,本案使用的雷射測速儀器經檢定為合格,而且雷射槍是利用雷射光來發射,不受天候、環境的影響產生誤差,該駕駛沒有提出具體證據可以證明測速儀器在測速時,有發生任何因強風等因素干擾而產生誤差的情形,難認能夠推翻經國家檢定合格的雷射測速儀所測得的數據,最後未採信其說詞,加上原處分認事用法沒有違誤,於是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