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的十年緩衝期今(6)日正式屆滿,換言之,台灣驗光產業全面進入國家證照與醫事管理時代。衛福部醫事司表示,未來若未取得驗光人員資格,仍執行驗光業務者,最高可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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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10年落日條款屆滿,改為國家考試證照制。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提到,《驗光人員法》是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內容明定驗光人員業務範圍,未來需考試及格、領有證書才可執行驗光業務,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劉玉菁提到,一般眼鏡行僅能進行眼鏡販售、配置,但不能執行驗光業務,設立驗光所則須到衛生局申請開業登記,而非自行宣稱。

至於民眾要如何辨別,劉玉菁表示,包括衛生局核發的「驗光所開業執照」,或驗光人員是否具有證照等方式辨別。

屬於工商登記,僅能進行眼鏡販售與配製,不能執行驗光業務,設立驗光所要到衛生局申請開業登記,通過後由衛生局給予開業執照,「不是自己宣稱就可以」,民眾可透過店內是否懸掛衛生局核發的「驗光所開業執照」,或驗光人員是否具有證照等方式辨別。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理事長黃群宸表示,民眾除了認明驗光所的開業登記,也建議民眾可尋求本身就有將執照掛出來的驗光人員,或直接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