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BL臺北台新戰神中鋒孫思堯在上週日(1/11)對戰桃園台啤永豐雲豹的比賽中,遭對手麥卡洛(Chris McCullough)惡意甩飛倒地,導致膝蓋重傷。戰神球團今(16)日發表嚴正聲明,不滿聯盟僅認定為「惡性犯規第一級」並裁罰1萬元,痛批判決過輕,無法保障球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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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悚畫面曝光!孫思堯韌帶斷裂賽季報銷

事件發生在11日賽事第二節最後5秒,麥卡洛在一次死球狀態下,雙手抓住孫思堯並蓄意將其甩飛。孫思堯倒地後膝部承受劇烈撞擊,經醫院精密檢查後,確認其右膝「後十字韌帶」與「前十字韌帶」皆部分斷裂。

戰神球團表示,孫思堯預計需休養4至6個月,等同本賽季提早報銷。這名禁區大將的重傷對戰神戰力造成重大打擊,球團對此危險動作表達強烈不滿。

僅罰一萬、記點1分!戰神砲轟聯盟:規章寫假的?

針對此案,TPBL聯盟今日公告申訴結果,認定麥卡洛動作為「非正常籃球動作」,處以新臺幣1萬元罰款並記點1點。

然而,戰神球團翻出聯盟賽務規章反擊,規章第四章明確記載:「導致對方嚴重受傷者,得依情節輕重處5萬至10萬元罰款,並記點6至8點,甚至追加禁賽。」球團認為麥卡洛的行為意圖明顯且造成重大傷害,聯盟卻僅以最低標準裁罰,完全未啟動加重裁罰機制,判定結果令人「難以理解與接受」。

總經理林祐廷震怒:未來如何保護球員?

台新育樂總經理林祐廷對此結果深表遺憾,他強調:「球員是聯盟最重要資產,如果如此暴力的動作僅被認定為第一級惡性犯規,未來若發生相同情況,判決標準要如何保護球員安全?」

戰神球團呼籲聯盟必須提出更具體、完整的說明,並要求未來確實依循規章精神,杜絕類似遺憾再次發生,維護職籃賽事的公平性與球員職業生涯的安全。

▲戰神球團表示,孫思堯預計需休養4至6個月,等同本賽季提早報銷。這名禁區大將的重傷對戰神戰力造成重大打擊,球團對此危險動作表達強烈不滿。(圖/臺北台新戰神提供)
▲戰神球團表示,孫思堯預計需休養4至6個月,等同本賽季提早報銷。這名禁區大將的重傷對戰神戰力造成重大打擊,球團對此危險動作表達強烈不滿。(圖/臺北台新戰神提供)
戰神聲明全文:

針對上週日(1/11) G60臺北戰神對戰台啤雲豹賽事中,第二節最後 5 秒所發生雲豹球員麥卡洛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導致孫思堯受傷且賽季報銷之判決結果,臺北台新戰神聲明如下:

一、臺北台新戰神一向重視球員安全與賽事公平性,並始終依循聯盟相關規章參與賽事。上週日(1/11)G60 對戰台啤雲豹之比賽中,第二節最後 5 秒,球員孫思堯遭對手麥卡洛甩飛倒地,膝部承受重大撞擊,經送醫檢查確認其右膝後十字韌帶與前十字韌帶皆部分斷裂。該危險動作於當下未獲裁判吹判,經戰神總教練於第二節結束提出挑戰,裁判在第三節開始前透過IRS重新檢視,僅判定為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球團基於維護球員安全與判決一致性的重視,對此裁定結果表達高度不滿並於賽後提出申訴。

二、聯盟於今日(1/16)公告本案申訴結果,說明中提到:「本次判罰係依據 TPBL 賽務規章第四章『競賽規則』第四條第七點,並經技術委員會開會決議,認定該動作非屬正常籃球動作之後續動作,處桃園台啤永豐雲豹球員麥卡洛罰款新臺幣一萬元整,並記點1點。」認定僅為惡性犯規第一級。

然依聯盟賽務規章第四章第四條第七點之2規定:「該行為舉止導致對方嚴重受傷者,本聯盟得依情節輕重裁罰當事人罰款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記點六點以上、八點以下,或追加禁賽之處分。」麥卡洛該危險動作為雙手抓住孫思堯並將其甩飛,此蓄意為之意圖明顯的暴力行為,毫無運動精神可言,且致使孫思堯右膝前、後十字韌帶部分斷裂,預計需休養約 4 至 6 個月,已造成實際且重大之傷害,顯非一般身體接觸可比擬。綜上所述,原裁罰結果依舊僅認定為惡性犯規第一級,未依規章精神啟動相應之加重裁罰,戰神對此判定結果難以理解與接受,並表達嚴正抗議。

三、臺北台新戰神強調,球員是所有球隊和聯盟最重要的資產,球員安全係職業運動最基本且不可妥協之核心價值。台新育樂總經理林祐廷表示:「球員能否在場上安心投入比賽,是職業賽事最重要的基礎,任何可能危及球員健康與職業生涯的情況,都應被嚴肅看待。如聯盟認定此案之危險動作僅為惡性犯規第一級,未來如發生相同情形,此判決標準如何保護球員安全呢?」
戰神呼籲聯盟能就本案裁決提出更完整且具體之說明,並於未來確實依循規章精神,維護賽事公平性與全體球員之安全和權益,避免類似憾事再次發生。


「補充說明|TPBL賽務規章節錄」

第四章 競賽規則

七.「違反運動精神犯規」:

2. 球員惡性犯規型態及裁罰分級標準:

(1) 惡性非正常攻防動作之揮肘、出(伸)腳絆倒對手,並造成過度的、嚴重的或極具危險性身體接觸等一切非正常籃球動作,處罰款新臺幣一萬元,記點一點。

(2) 攻擊性揮肘 (接觸點在頸部以上,包含但不限於:揮拳、踹踢、膝擊、頭擊等非籃球正常動作):本聯盟得依情節輕重裁罰當事人罰款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記點 2 點以上,4 點以下之處分。

(3) 該行為舉止導致對方嚴重受傷者:本聯盟得依情節輕重裁罰當事人罰款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記點 6 點以上,8 點以下,或追加禁賽之處分。 

3.  任一賽事如有未宣判之惡性犯規事項,若聯盟透過賽後影片檢視屬實,並經技術委員會決議,本聯盟具賽事後追加該行為裁罰資格,並依情節嚴重性追加罰款或禁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