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剴剴案社工具保證人地位,判2年徒刑,引起社會譁然。NOWNEWS訪問法界人士,分析2原因,談社工為何不具備保證人地位,應區分權責並提供公權力協助,降低兒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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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謂「保證人地位」,通常是指一個人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負有特別保護義務。例如父母對子女、醫師對病人、照顧者對受照顧者,若明知危險卻不作為,可能構成犯罪。但問題在於社工與個案之間,是否當然等同於父母、保母或醫師,這正是本案最大爭點。

一審判決指出,社工在男童剴剴出養過程中,掌握大量資訊,也與其他社福單位達成由她親自訪視的分工,因此實際上承擔了追蹤、確認孩子受照顧狀況的主要責任。法院指出,剴剴在交給保母後,出現瘀青、消瘦、驚恐、異常行為、頻繁生病等狀況。社工受過兒虐辨識訓練,應該提高警覺、增加訪視、要求就醫或通報主管機關,卻未積極處理,因此認定她違反注意義務,與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理由一:僅是聯絡社工、不具公權力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認為,法院此推論有待商榷。首先,社工雖然負有專業責任,但不具有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她解釋判斷是否「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不能只看社工是否訪視或掌握資訊,而要看她是否長期、實際介入孩子日常照護。本案社工僅每月訪視一次、每次約一小時,托育契約書載明她是「聯絡社工員」,真正負責日常照顧的是保母,孩子的法定責任也未移轉給訪視社工。

盧映潔分析,社工若要具備保證人地位,必須是基於國家保護義務行使,並與親權人如保母共同照顧,且事實上對兒少有「實際保護承擔」。以德國為例,法律規範國家將保護義務授權給社工以行使公權力,並賦予社工足夠的「權限與能量」來進行密集的照顧與陪伴,因此具備保證人地位。

理由二:兒虐指標為醫事人員文件 不適用社工界

其次,法院以社工受過兒虐辨識課程,推論社工應能預見死亡風險,也遭學者質疑。盧映潔指出,法院應具體調查社工接受過哪些訓練、時數多少、是否足以讓她在短時間訪視中,辨識出受虐風險。若僅上過相關課程,就要求她具備高度專業判斷能力,恐忽略社工實際工作的限制。

此外,法院引用「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指標」(簡稱兒虐臨床表徵12點提醒),來要求社工應該看出異常。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後稱司改會)執行長李明洳認為,醫師可檢查孩子身體,社工訪視時通常只能觀察外表、互動,兩者條件不同。李明洳分析,男童曾多次更換照顧者,可能因創傷、適應或安全感變化,出現消瘦、情緒失控等反應,再加上保母主動提供說詞誤導,讓社工誤以為是剴剴適應問題,加深辨識虐待難度。

盧映潔進一步說明,該指標出自社團法人臺灣醫師聯盟倡議性文件,專門給醫事人員參考,並非公部門或者其他專業團體用來評估兒虐的依據,也不是用來訓練兒虐辨識的工具,社工界並不知悉這項文件,更遑論依此文件進行兒虐的評估或判斷。

司改會籲政府:提供社工法律諮詢、職業保險

自從剴剴案發生迄今,司改會多次辦講座與社工界互動、提供法律諮詢,李明洳觀察指出,社工界需要更完整的法律協助與支持,包括公部門資源編列、委託方案經費、職業保險與法律諮詢。

她指出,許多社工最擔心的是個案紀錄、表單補寫或文字錯誤,是否會被認定為業務登載不實,但一般溝通文書疏失並非故意造假,並不會構成刑事犯罪。

李明洳建議政府,未來應建立權責分工並給予公權力支援,讓社工了解法律並非唯一解方,制度改革不是讓社工更會自保,成為執行公部門任務的「國家行政機器」,社工核心,仍是站在案主身邊,與人建立關係、陪伴與賦權。

她總結,若將社工冠上保證人地位,恐讓第一線社工承擔超出權責的刑責風險,迫使他們走向防衛性工作,為自保、減少承接高風險個案,社安網需要的是權責分工與跨網絡合作,而非讓社工成為代罪羔羊。

陳偉周編輯記者

現任NOWNEWS專題專案中心記者,熱愛非洲及登山的文字工作者,關注司法、勞動、人權及環境等公共政策議題。曾擔任《蘋果日報》、《今周刊》記者;獲得「2024年華文永續社會價值獎」、「2020年亞洲卓越新聞獎」及「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