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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何壽川有意投資上海市南京路1788號「1788大樓」,何壽川與李俊傑合謀,由何壽川指示永豐金控總經理游國治、副總經理陳佳興等人,讓李俊傑的三寶建設得以Giant Crystal公司名義,向永豐金旗下GC公司、SPC公司辦理6000萬美金融資,融資金額中的2成,即1200萬美金,作為何壽川入股擁有1788大樓產權Link Mart公司的投資款,獲取3.56%股權利潤。
檢方指出,何壽川指示永豐金海外子公司「GC」、永豐銀海外子公司「SPC」貸款給李俊傑的境外紙上「Giant Crystal」公司,由永豐租賃調度6000萬元美金借李俊傑,何將融資款兩成1200萬元美金,約台幣3億元作為個人投資「1788大樓」的股款。
另外,檢方認為,何壽川指示永豐餘、元太科技各借850萬元美金給李俊傑,作為預付租賃「1788大樓」辦公室的9年期租金,後再改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人耳目,2筆共7700萬元美金的非常規交易,損害永豐金股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