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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所買的房子屬於「婚後財產」,即使只登記在一人名下,持有人可不經對方同意就出租或出售房子,若不幸離婚時,另一半也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過去曾發生夫妻單方惡意捲款,或擅自出售。
信義代書表示,共同登記最大的優點在於因雙方都擁有部分的權利,房屋要出租或出售必須經雙方同意,且不需擔心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對方脫產,讓自己拿不到應得的一份,買賣契約上,也可標註兩人各自出資比例,拆分時更有依據。
不過,信義代書也提醒,共同登記有一些問題要注意。如申辦房貸時,恐因夫妻一方名下已有不動產,影響銀行首購貸款條件認定,或日後申貸時,兩人均不符銀行首購貸款條件,影響申貸利率或成數。
賣房時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10%,非自用住宅20%至40%,但每個人一生只能用一次優惠稅率,因此如果是兩人共同持有房產,日後賣房時,等於兩人同時用掉這「一生一次」的優惠,除非未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屋」而且設籍並持續使用滿6年,才能再享有10%的自用住宅稅率。
因此,信義代書建議,若要確保雙方權益,可登記夫妻共有,如因貸款或稅務因素需登記單獨持有,不論何種登記方式,共同出資的一方也應記錄金流往來的證據,如透過銀行轉帳,並且在該筆匯款上支出註記「購屋」或「房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