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新制7月15日上路 租屋更有保障

▲行政院消保處今日公布新版住宅定型化契約規範,明訂房東及房客的權利義務。(示意圖/翻攝自 Pixabay )
▲行政院消保處今日公布新版住宅定型化契約規範,明訂房東及房客的權利義務。(示意圖/翻攝自 Pixabay )

記者張志康/綜合報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日召開「房屋租賃2.0,權益保障再升級」記者會,公布升級後的住宅定型化契約規範,重新規範房東及租格的各項權利義務,新制預計最快將於7月15日上路。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消費處公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內政部預計最快7月15日上路,屆時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至少租30天,避免日租型衍生管理弊端。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新制違反規定,可依據消保法規定限期改正,否則可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他舉例說,電費收取常發生爭議,例如台電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6.41元,卻有房東向房客每度收取10元,新制規定不論夏月、非夏月,電費收取都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禁止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此外,終止契約方面也常有爭議,新制明訂出租人、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用書面通知對方,而一定期限前有3個月、30天這2種期限;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情形,得不先期通知。

他表示,如果沒有法定終止租約的事由,雙方可在權利衡平的前提下,約定是否提前終止租約,但至少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若沒先期通知,應賠償對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金額。

他也說,如果房客發生意外,有長期需要住院治療,則不需要賠償房東,但是要在一個月前通知房東終止租約。還有,房客屆期不點交住宅、不清點遺留物,視同已經處理。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