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經濟部聯手!「愛奇藝條款」9月上路 最高罰500萬

▲在國家通訊委員會、經濟部聯手下,「愛奇藝條款」最快將於9月3日上路。(圖/翻攝自愛奇藝台灣站官網)
▲在國家通訊委員會、經濟部聯手下,「愛奇藝條款」最快將於9月3日上路。(圖/翻攝自愛奇藝台灣站官網)

記者賴志昶/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宣布,將於9月3日舉辦「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公聽會」,引起各界關注是否涉及陸資OTT平台「愛奇藝」禁令。無獨有偶,經濟部商業司今(18)日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人代理或經銷來自中國的OTT及相關商業服務,並規劃將於9月3日正式上路,與公聽會時間相同,被視為為NCC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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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於12日宣布,9月3日將於該會濟南路辦公室舉辦公聽會,了解各界對於「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的意見,將由NCC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共同主持。

經過約一周後,經濟部也於今日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預告期間為14日,將於9月1日期滿。

經濟部商業司說明,北京愛奇藝科技公司前於2016年間申請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但是規劃經營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業務,並不是開放給大陸地區人民或公司來台投資的項目,因此經濟部並未核准;可是,OTT-TV能夠透過網路特性,達到在台違法落地的效果。

經濟部強調,為了防止大陸地區OTT-TV(如愛奇藝、騰訊等)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台灣非法經營,經行政院相關部會會商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擔任OTT-TV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外,由該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會商NCC於今日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

經濟部也說明,預告期滿後,規劃於2020年9月3日進行正式公告,違反者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查處。

NCC表示,若經濟部正式公告後,經認定愛奇藝等OTT業者屬於陸資,則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並得連續處罰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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