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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生局表示違法囤積防疫醫療用品,依違反藥事法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藥事法規定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不法醫療器材主要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及輸入的藥物。因此,此案查獲產品即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及輸入之醫療器材,將以藥事法第84條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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