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繳納期限到月底 受疫情影響、困難者可申請延分期

▲109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限截至31日止,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納稅人,可於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圖/資料照)
▲109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限截至31日止,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納稅人,可於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圖/資料照)

記者宋原彰/新北報導

109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限截至31日止(5月31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止),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納稅人,可於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以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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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收入或所得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今年財政部特別放寬申請延、分期規定,如屬受中央紓困業者(例如:受交通部、勞動部等紓困者),該處將依納稅義務人所請延期或分期期數核准。

此外,如屬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者(例如:減班、減薪、非自願性離職等),稅捐稽徵處將依受影響情形及申請金額酌情核准(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36期,1個月為1期)。為提升納稅服務的便捷性,該處已於官網首頁設置「新冠肺炎地方稅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至專區瀏覽相關資訊並線上提出申請。

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並請如期繳納;另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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