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狗又棄養 嘉義縣府對飼主開罰8萬3千元

▲女子以機車載狗,將狗踹下車後隨即離去,遭罰新台幣8萬3000元。(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女子以機車載狗,將狗踹下車後隨即離去,遭罰新台幣8萬3000元。(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記者陳惲朋/嘉義報導

嘉義縣水上鄉有一名女子以機車將狗載到郊外,將狗踹下車後加速離去,狗隨即在機車後追趕,女子仍未停車,被舉報到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女子辯稱是在訓練狗,但經家畜所調查,女子確有棄養事實,且狗也未依規定絕育與辦理寵物登記,遭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裁罰新台幣8萬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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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水上鄉有一名女子將犬隻從機車踹下車後,加速離去,犬隻在機車後追趕仍未停車,經檢舉通報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指稱水上鄉有一女子騎乘機車將所飼養的馬爾濟斯狗狗踹下車後,加速離去,女子雖辯稱是在訓練犬隻,但家畜所調查顯有棄養事實,加上該犬未依規定絕育與辦理寵物登記,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裁罰8萬3千元。

水上鄉女子踹狗與棄養,經家畜所調閱監視錄影,發現女子在案發地點停車後,就將犬隻從機車驅趕下後加速離去,狗即在車後追趕,女子仍未停車,女子雖然辯稱有積極尋回,但家畜所接獲通報後,就刊登協尋公告,在公告屆滿12日仍無人領回;女子又經家畜所數次主動聯繫,直到3月才提出說明,也未提出積極找尋狗隻事證。

家畜所表示,該狗隻已達4月齡,女子仍未完成絕育與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所以裁處8萬3千元。

家畜所指出,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應為寵物絕育及完成寵物登記,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任意棄養動物造成流浪狗問題,裁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籲請民眾將家中犬貓在不影響健康前提下絕育,才能逐步控制及減少流浪犬貓繁殖、影響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疑慮等衍生性問題,也可免去違犯法令規定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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