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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係龍華公司負責人,洪某則為擔任標案之評選委員;鄭男為求可於評選會議中取得良好成績,於標案評選前夕,即同年2月13日,先邀約洪某至儷晶皇宮KTV飲宴,鄭男於席間請託洪某在該評選案中,對龍華公司能給予合理評分,嗣於標案評選會議後,鄭男於同年2月18日再招待洪某至KTV飲宴,答謝洪某給予龍華公司從優評分。
鄭姓工程業者與洪姓委員的不正當往來都被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全程監控蒐証,去年11月11日調查員至鄭姓業者公司搜索,查扣光碟、帳冊,並查出不當飲宴1萬3600元,洪某因此收受不正利益8500元(含女侍5小時出場費7500元及酒費1000元),鄭姓業者公訴後自白犯罪,台中地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刑,判決鄭男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洪姓委員則另行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