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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網路上的謠言」,何梅錦指出,的確有過這樣的申訴,但這樣的申訴理由不會成立,因為,遭檢舉的民眾,通常違規事證相當明確,不會因攝影或拍照設備而影響其違規事實,何梅錦說,被檢舉的民眾若需檢視被檢舉的影片檔,可以前往舉發單位申請閱覽影片檔。
台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指出,網路流傳的並非事實,不會因為申訴人填寫「請提供檢舉人監視設備的合格證明」,警方就請檢舉人到案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指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強調,相關規定並未要求檢舉人需附「監視設備的合格證明」,針對網路流傳的訊息,請民眾務必多加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