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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驗後,即由雲林地方檢察署外勤檢察官到場相驗,就本案現場跡證詳細採證,鑑識其使用之自用小客車殘留指紋、DNA等生物跡證,採集房間內彈殼、血跡、指紋,並比對其所持用之長、短槍枝之來福線、彈道,初步研判,認為吳姓犯嫌應係持槍自裁;為避免爭議,已擇定日期解剖,以確認其確切死因。
雲林檢警平日即針對轄內槍枝之管制,積極布線,以達到掃盪非法槍枝之目的;本案發生後,警方亦能迅速追緝到犯嫌所在,雖無法阻止憾事之發生,惟仍將持續確認案情,並積極查緝槍枝來源,以保障民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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