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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縣府人員約談王姓飼主,飼主辯稱先前約1個禮拜飼養1次,現在平日都有餵養,也有持續清潔環境,只是家畜所人員來時剛好都没有食物與飲水。縣府人員認王姓飼主顯然没有善盡飼主責任,提供犬隻妥善照顧,經多次要求限期改善也没有積極處理,所以依違反動保法規定開罰3000元,且將持續列管,直到改善完畢。
縣府家畜所指出,依據動保法第5條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應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食物,及24小時充足、乾淨飲水,另應提供安全、乾淨、通風及適量的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違者可依同法第30-1條規定開罰3000至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