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消防設備人員法 明定消防設備師資格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鄭宏斌/台北報導

為健全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及管理制度,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除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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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良否,是建築物消防安全重要的一環,現行是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據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但是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人員管理事宜,仍須訂定專法予以規範。 

內政部指出,這次行政院通過的「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主要是規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相關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包括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或受聘於公司等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應檢修之場所等,均可執業。 

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未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擅自執業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令停止行為仍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而執業的區域,則可及於全國,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 由於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故草案也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二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內政部強調,為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及管理制度,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將持續溝通,希望「消防設備人員法」能儘速完成立法,使消防專技人員制度更臻完善,讓公共安全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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