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40幾年前「穿脫鞋騎機車」等同於違法,甚至還會被開單,對此,就有名男網友近日在家中翻找出一張罰單的收據聯,日期則為民國66年5月30日,而細看違規事由才發現原因為「穿拖鞋駕車」,讓人最驚訝的則為罰鍰金額,網友紛紛直呼「也罰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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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男網友在臉書社團《宜蘭知識+》發文並貼出一張照片,該張罰單收據聯來自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至今已有43年的歷史,而當時法律規定「不可穿拖鞋騎機車」,不過該張收據上引起網友注意的是,罰鍰金額「50銀圓」,因為當時的貨幣單位和現今已不同,讓網友們感到相當新奇有趣。

▲有名男網友在臉書社團《宜蘭知識+》發文並貼出一張照片。(圖/翻攝自《宜蘭知識+》)
▲有名男網友在臉書社團《宜蘭知識+》發文並貼出一張照片。(圖/翻攝自《宜蘭知識+》)
根據《刑法》法典中的罰金數額,若在民國72年6月26日前公佈施行的條文,貨幣單位為銀元,換算成新台幣要乘以30倍。所以以該張罰單收據所罰的50銀圓,就相當於新台幣1500元,比現今沒戴安全帽罰500元來得更重。

貼文一出,引起網友熱議,「那時候拿五角,就可以去逛咁仔店血拼了,這張罰單超貴耶」、「也(罰)太大了吧」、「有,記得有時候政府的規定是不能穿拖鞋騎機車」、「有聽我阿爸說過」、「4年級的回憶」、「哇,這違規人現在應該當阿公了」、「那個時代的平均薪資,這樣罰很重耶」、「好經典,超懷舊」、「這條規定已經在民國75年廢除了」。(編輯:郭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