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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幼玲表示,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得維護,採取的執行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宜蘭分署限期要求陳男繳清滯納的1.8萬元罰鍰,將陳男一家人賴以安身的房屋進行拍賣;原拍賣金額為250萬元因流標減價拍賣,以135萬5000多元拍定,與公法債權受償金額1萬8000元罰鍰,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監委指出,行政執行署於調查期間急於釐清責任,以新聞稿揭露陳男欠繳狀況與欠繳原因等情形,並透露與本案無關的綜所稅及健保等欠繳資料,並未保護當事人個資及隱私,顯有失格。
此外,陳男於房屋被拍賣期間,曾親自到基隆監理站窗口繳納另案罰鍰,但因目前監理系統並無違規罰單與執行案件進度相互勾稽的功能,因此監理站無法經由系統即時提醒,造成陳男權益受到影響,公路總局應督促監理站檢討改進,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