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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指出,依據法律,申請人於符合護照條例第 19 條、第 25 條規定之情形,始可辦理補發證件之程序,倘若公司是要空服組員以「遺失」之不實理由至警局報案,則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要空服員報案前三思。工會也譴責長榮航空未明確告知空服組員相關法律風險。
工會強調,長榮航空指控「非法扣留證件」,並稱已依法提出告訴。然工會早已多次清楚表明本人申請取回證件之相關程序,並無扣留組員三證之事實,長榮航空提出不實告訴,已涉犯刑法誣告罪,籲請公司自重,勿再混淆視聽、浪費司法資源。
工會指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之規定,工會及其會員基於團結行使爭議權之行為,具正當性而有民、刑事免責。然倘會員脫離工會指示,個人與資方之相關行為並無刑事、民事免責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