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離婚父攜子燒炭自殺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台南永康父偕2子燒炭自殺,現場發現燃燒過的木炭及鐵盆。(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台南永康父偕2子燒炭自殺,現場發現燃燒過的木炭及鐵盆。(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黃姓男子與妻子離婚萌生死意,在租屋處燒炭輕生,造成5歲兒子、6歲女兒因一氧化碳中毒不幸死亡,黃男獲救,台南地檢署2日偵查終結,依殺人等罪嫌將黃男提起公訴,檢察官以黃男將無尋短念頭子女一同帶赴黃泉,剝奪生命法所難容,向法院具體求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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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判決指出,黃男(29歲)因婚姻挫折,萌生攜同子女自殺念頭,今(108)年6月25日深夜11點多,在台南市租屋處,利用兒女熟睡之際,將臥室內之門窗以膠帶封住,在屋內燒炭,黃男亦躺臥於該室,造成黃男兒女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6月26日上午11點多,因租屋處散發煤炭味,管理員驚覺有異報警,警方進入屋內發現黃男3人躺臥於臥室內,緊急將3人送醫急救,黃男經急救恢復意識,挽回一命。

檢察官認為黃男所為係犯刑法之殺人罪嫌,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暴力罪,黃男為成年人,故意對未滿12歲之兒童為殺人之犯罪行為,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檢察官指出,黃男雖因婚姻挫折,萌生死意,雖與一般為情、財之殺人犯行有別,然黃身為成年人,也是被害人之生父,本應善盡保護教養之責,且遇有生活困境時,應存正面積極之心態,尋求一切合法手段解決,竟將人生正起步且無尋短念頭之被害人2人一同帶赴黃泉,剝奪子女生命,使他們無法開展屬於自己人生,誠屬法所難容,向法院具體請求量處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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