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誰說了算? 中市勞工局籲需勞資協商同意

▲俗稱的「無薪假」,應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雇主不得片面決定減少工時、調降工資。 (圖/勞工局提供2019.9.18)
▲俗稱的「無薪假」,應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雇主不得片面決定減少工時、調降工資。 (圖/勞工局提供2019.9.18)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近日有數起事業單位與勞工協議減少工時案件,也就是俗稱的「無薪假」,尤其中科園區部分企業有意實施,恐將涉及500名以上員工權益。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已緊急協調相關單位,即時派員至該企業說明實施減少工時相關規定,並強調工時工資等勞動條件變更,應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雇主不得片面決定減少工時、調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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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長吳威志協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相關單位,阻止企業實施無薪假,化解不必要的勞資爭議,並說明若雇主確實因景氣因素影響,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應依規定向勞工局通報,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局表示,雇主如確實因受景氣影響,導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的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的必要時,宜先與工會(勞資會議)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後,簽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且應事先向勞工局通報,勞工局將適時輔導勞雇雙方合法實施無薪假。

勞工局指出,雇主若減少工時或停工原因明顯非受景氣影響,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工資。若確實因經濟不景氣,有減少工時、降低工資必要者,除應符合勞動法令外,針對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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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