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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藍委認為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處理,財政部指出,菸品私運入境雖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但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明文規定,走私菸品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處罰,因此應優先適用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無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私運菸品入境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規定,檢調業以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49條輸入私菸等刑事法律進行偵辦中,相關人員等之涉案程度、違法情節態樣與事證,仍有待檢調單位調查釐清,如有涉刑責將由法院進行審理。
不過,財政部也強調,如果沒有涉及前述刑事法律問題,將回歸依行政罰處罰,屆時財政部將積極要求相關機關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運輸私菸規定核處,最高可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並沒入私菸,絕無所指薄懲護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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