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菸案輕罰華膳?財部:若不涉刑責 行政罰最高處600萬

▲針對彰銀經營權爭議,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籲財政部誠信履約,財政部回應了。(圖/NOWnews資料照)
▲針對彰銀經營權爭議,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籲財政部誠信履約,財政部回應了。(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特勤走私香菸案,後續懲處相繼出爐,財政部關務署以「擅自移動貨物」為由,罰華膳空廚15萬元,國民黨團質疑財政部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要護航誰?對此,財政部今(15)日強調,若沒有涉及刑事法律問題,將回歸依行政罰處罰,屆時財政部將積極要求相關機關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運輸私菸規定核處,最高可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並沒入私菸,絕無所指薄懲護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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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關務署台北關在7月31日的裁處,是針對華膳空廚違反保稅菸品管理的行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處罰,至走私菸品部分刻由檢調單位偵辦中,此案没有護航也没有私了,更無所謂帶風向球將走私菸品部分定調為單純擅自移動貨物的情形。

至於藍委認為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處理,財政部指出,菸品私運入境雖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但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明文規定,走私菸品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處罰,因此應優先適用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無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私運菸品入境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規定,檢調業以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49條輸入私菸等刑事法律進行偵辦中,相關人員等之涉案程度、違法情節態樣與事證,仍有待檢調單位調查釐清,如有涉刑責將由法院進行審理。

不過,財政部也強調,如果沒有涉及前述刑事法律問題,將回歸依行政罰處罰,屆時財政部將積極要求相關機關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運輸私菸規定核處,最高可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並沒入私菸,絕無所指薄懲護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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