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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車禍意外,林思銘律師由法學專業角度分析,說明刑法14條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企圖以「我沒看見!不知道怎麼發生的!」來推卸或減輕責任,反而更讓坐實了自己有未注意前方車況、避免事故的過失責任。基於法律層面,萬一發生交通事故,為了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當事人可以舉證「意外發生,是因為對方突然衝出來,當我發現的時候,已經盡力閃避、煞車,善盡最大可能去避免,但最後還是沒辦法。」說明自己做了些什麼,而不是迴避,鴕鳥心態在法律上沒有太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