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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當下午老闆拿了一個紅包袋給原PO,並表示過年這一段時間要再麻煩原PO,而原PO興奮打開紅包一看,卻只有「2700元」,這讓原PO瞬間傻眼,哀淒的結局也讓原PO冷靜下來仔細算後發現,原來原PO老闆比著20的手勢是「2700/135=20,原來是20個小時啊」,此篇文章一發出,立刻引起網友們熱烈討論,留言區蓋起高樓。
網友們紛紛笑翻表示「還好我都的單位是月,少了點,總比小時好」、「2700是在羞辱嗎...」、「飲料店月薪都3萬了,24000作業員一個月年終給你24000,整年下來還是輸飲料店,該知足了」,同時也有網友點出這樣的時薪其實不合法,「什麼時候了,時薪還135而已」、「時薪135?老闆要被抓去關了」、「現在最低時薪160 你是南部吧」。
事實上,依據《勞動基準法》中指出,現行基本工資為月薪為新臺幣24000元、時薪為新臺幣160元,而同時在勞基法中,並沒有條文明確指出應該給予的獎金等,與年終獎金最有關聯的條文為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編輯:王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