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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一出,就引發眾多網友討論,「這可是花了一千元的紀念品捏」、「做紀念吧!畢竟花了1000元現金」、「只能留給你小孩的小孩看了!」、「留著,絕版了」、「留紀念吧,當年3600消費券也是一堆人放到忘記」、「我的天啊!這個時候妳還問這個問題」。
據了解,振興券使用期限僅到109年12月31日,不過店家的兌領時間為110年3月31日,但現今兩者使用期限都已到期,不少人也紛紛感嘆「再早幾天發現,其實還可以用,店家報帳到3月底…可惜了。」、「廢紙了吧,連店家兌換的期限也過了」、「店家還有捐款兌換期限只到3/31,也過期了」。
然而,也有人給出解方,直言「留著,也許以後可以翻倍出售給想蒐藏的人」、「留著,完整保存個幾年,就有價值了」、「保留個100年,當傳家之寶,等增值」、「等以後翻倍賣吧!!!看五十年後,有沒有機會」。(編輯:陳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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