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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2012年7月以前的違失行為,應依當時的《公懲法》論處;當時《公懲法》規定,行為終了後超過十年,應予免議。所以,石木欽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邀請翁茂鍾到最高法院、用妻兒名義買怡安股票等,均有違失行為,但時間太過久遠,大多超過時效而免議,其餘餐敘、球敘等查不到違失證據而不付懲戒,僅聯亞股票買賣行為還沒超過十年追懲時效,應受懲戒。
司法院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表示,合議庭認為,石木欽前任職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高院院長期間,於2008年間由其配偶以小孩名義買進翁茂鍾的聯亞股票100張,又於2015至2016年間陸續賣出,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的規定,情節重大,應受懲戒。
合議庭考量,石木欽沒有犯罪,多數違失行為是在法令規範不明確情況下,假如適用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規定最重前2款,也就是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者予以撤職處分,將失去懲戒處分的衡平性而有違比例原則,認定不宜作此2款懲戒處分;《法官法》新修正第50條,剝奪退休金跟退養金也不適用。
合議庭審酌,在適用法規的懲戒處分種類有限情形下,只能依照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給予整體評價,處以法定最重罰款處分,數額是其任職時最後月俸及總額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