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久病厭世!求父「解決生命」 行凶後自首緩刑3年

▲雲林縣張姓男子車禍久病厭世,多次自殺未遂,去年8月請求父親協助解決生命,並留下遺書說明;雲林地方法院日前依加工自殺罪判張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圖/取自Pixabay圖庫)
▲雲林縣張姓男子車禍久病厭世,多次自殺未遂,去年8月請求父親協助解決生命,並留下遺書說明;雲林地方法院日前依加工自殺罪判張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雲林縣24日電)雲林縣張姓男子車禍久病厭世,多次自殺未遂,去年8月請求父親協助解決生命,並留下遺書說明;雲林地方法院日前依加工自殺罪判張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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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提到,張姓男子108年間發生車禍後,意志越發消沉,覺得活著痛不欲生,起意求死,曾多次自殺未果,造成不良於行、大小便無法自理。

張姓男子多次央求雙親了結其生命,但雙親不捨並承諾照顧張男終身,張男更覺自己是父母的累贅,終日痛苦不堪。張父歷經幾番痛苦掙扎後,在110年8月以刀子刺殺張姓男子,導致張男心臟、肝臟及胃穿刺傷,經送醫後不治身亡。

法官調閱相關證據確認張父是受到張姓男子的囑託才犯案,同時張父在案發後主動向警方自首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

法官認為,張父素行良好,又自首接受裁判,且坦承犯行;法官考量張父是受兒子囑託終止其病痛而殺,因而觸犯刑罰,但張父因此將終生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痛。

法院依加工自殺罪判張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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