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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28年漫長審理程序,2007年3人終於獲判無罪定讞。柯申請復職被一銀拒絕,柯男提起「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希望回任後再正大光明辦退休。
2017年5月,最高法院判柯芳澤勝訴,一銀判須補付柯男遭免職至退休期間薪資292萬4400元定讞。其後,柯芳澤聲請再審,經高院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至2000年10月28日止,一銀應再給付108萬元確定。
不過,柯芳澤認為,確定判決是1979年2月停職時的1.8萬元月薪計算,但依據一銀初級專員10職等1至15級歷年平均薪資表,應得薪資計為1348萬6620元,扣除原確定判決認定的金額,另提訴訟請求給付差額948萬2220元。
北院判柯芳澤敗訴,高院逆轉改判勝訴,一銀須給付880萬6620元,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雖然理由與北院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柯芳澤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