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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惠認為,但廉委會本次(3月22日)開會沒有通知出席說明,致上次無出席委員會的委員,無法聽取她對本案的說明;此外,她於3月22日當晚才知委員會的決定,委員會的決議過程顯有瑕疵。
王淑慧強調,對於本案相關有罪的判例,均有交代犯罪所得用於何處,如繳納房貸、或支付信用卡費用等,本案則無;此外,議會支付所謂人頭的助理薪資仍存於該助理薪資戶頭裡頭,她並未動用。
王淑慧說,議會助理的薪資,依法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她的助理除議會支付薪資外,她還尚支付助理應自付的勞保、健保費用、加班費、獎金、津貼等,自100年至109年共支付31,274,371 元,多於議會支付助理費用30,106,734 元;足見議會所撥付的費用,均用於實質相關聯的事項,全數用於公務上並非挪為己用,與貪污治罪條例不符。
王淑慧表示,她自擔任市民代表、縣議員、市議員、立法委員,均以清廉勤政自勉,對於本案,除上訴高等法院「還她清白」外,尚請鄉親公斷,懇請相親繼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