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偽造檢驗報告闖關 泰國台商遭罰30萬獲緩刑

▲泰國台商持偽造陰性檢驗報告闖關,被桃園地院判處5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圖/資料照)
▲泰國台商持偽造陰性檢驗報告闖關,被桃園地院判處5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圖/資料照)

記者李春台/桃園報導

因為急著返台,旅居泰國經商的沈姓台商去年4月出境前未待採檢結果,居然持偽造陰性新冠肺炎陰性檢驗報告企圖闖關。入境桃園國際機場時被發現發燒38.2度,送醫檢測時被驗出確診;桃園地院審理時,沈姓台商坦承犯行,法官審酌其無前科,依偽造文書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需向公庫支付30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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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在泰國經商的沈姓台商,去年4月30日委請親友代訂機票返台,於5月1日上午9時許到泰國北柳府醫院檢測,當晚6時許檢測報告出爐為陽性,但院方未聯繫上沈姓台商。沈因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病史,當天下午2時許,請友人協助取得偽造的新冠肺炎陰性檢驗報告,更改班機提前於5月2日返台。


沈姓台商入境桃園機場時,因發燒到38.2度被攔下,經送醫檢測後隔天發現為確診個案,其持偽造報告闖關情事因此被揭露,經航警局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依偽造文書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沈辯稱不知泰國確診檢測結果,亦無據證明他知情,難認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沈男之辯護人以其在疫調時,已向護理師坦承持偽造報告,符合刑法之自首減刑要件;法官則認為護理師非有偵查權機關或公務員,案發時檢調單位已分案調查,亦不符犯罪未發覺前自承犯罪,不適於減刑之規定。


法官審酌,沈姓台商在調詢、偵查與地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不諱,核與對證人論述相符合,沈明知疫情嚴重,為返國即持偽造陰性報告入境,以規避我國對疫情管控,罔顧國人生命、身體安全,損害我國邊境檢疫正確性,實應嚴懲,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衡量其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審結予以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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