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美麗華主張,2010年11月與美麗新簽服務契約,談定由美麗華影城委託美麗新經營複合式電影院,林建翰為技術部主管,負責維護放映工作,張猛勝為技術部門主管。然而,美麗新卻於2016年間,在距離影城僅400公尺、步行約5分鐘處,另成立皇家影城、挖角美麗華影城員工,導致影城一度無法運作,向美麗新求償票券兌換、退款、會員卡贈票共2902萬餘元,至於影城無法運作部分,另向美麗新、林建翰、張猛勝連帶求償5519萬餘元。
美麗新抗辯主張,林建翰、張猛勝只是在份內工作提供勞務,因職責範圍無端捲入公司經營紛爭,請求免賠;2018年6月11日美麗新在記者會中說明退票辦法,美麗華卻又自訂退票辦法,所以與美麗新無關,且美麗華重製影院相關設備,只是為了直接排除美麗新掌握影城,求償顯無理由。
北院審酌,美麗華未舉證林建翰、張猛勝執行職務與集體跳槽、電腦故障等事件具有關聯性,林建翰、張猛勝免負賠償責任,但美麗新確實造成美麗華重新開發官網,重新開發APP,重製售票系統,應賠543萬餘元;美麗新發行的團體票券,是由美麗華向消費者收取後,再向美麗新取款,美麗華可請款1087萬餘元,總計美麗新應賠償163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