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再審案 最高法院駁高檢署抗告

▲高檢署為諸慶恩案聲請再審,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抗告。(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高檢署為諸慶恩案聲請再審,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抗告。(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檢署為諸慶恩案向高院聲請再審,結果遭高院駁回,高檢署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30)日將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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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諸慶恩二審時雖然被判有罪,但諸在上訴期間死亡,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既然有罪判決遭撤銷,罪刑宣告當然失去效力,就不能以被撤銷而不存在的判決作為聲請再審的對象;即使高檢署認為,要回復二審有罪判決的狀態,也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

另外,最高法院表示,《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當時屬於二審確定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判決聲請再審的裁定也不可以抗告到第三審。

諸慶恩原為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負責資金調度、外匯操作業務。1999年間,諸遭一封匿名信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富商翁茂鍾的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法院作為擔保而吃上官司。

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2002年間,檢方、諸慶恩均提起上訴,但2003年5月24日諸慶恩病故,最高法院因此撤銷二審判決,改判「原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撤銷。本件不受理。諸慶恩之上訴駁回。」

由於2019年9月間、2020年6月間爆發翁茂鍾與司法人員間的不當往來事件,高檢署發現,諸慶恩案偵審期間,相關司法人員與翁茂鍾不當接觸,研析後,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於2021年3月15聲請再審,同年5月遭高院駁回,高檢署不服提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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