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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分局通知炯德營造公司王姓現場工安負責人、林姓現場負責人、曾姓吊車司機,及東南水泥廠曾姓工安負責人等4人,以及炯德公司李姓負責人、翁姓經理,及翔○工程行葉姓負責人陸續到案說明,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炯德公司承包東南公司拆除工程,再發包予翔○工程行施作。
檢方指出,炯德公司李姓負責人、林姓現場負責人、翁姓經理,及翔○工程行葉姓負責人未依照原先從上到下分三層拆除之計畫,貿然指示現場工作人員改以吊臂及鐵球捶打之工法進行一次性拆除作業,造成水泥高塔倒往非預期之方向傾倒,進而拉扯高壓電纜導致高壓電塔倒塌。
案經主任檢察官謝肇晶、檢察官駱思翰漏夜偵訊後,認被告炯德公司李姓負責人、林姓現場負責人、翁姓經理,及翔○工程行葉姓負責人涉犯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等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炯德公司李姓負責人新臺幣100萬元、林姓現場負責人30萬元,翁姓經理100萬元、翔○工程行葉姓負責人60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