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廉指控,2014年8月間,李嘉詳因內湖晶鑽帝寶建案來不及完工,又有銀行貸款壓力,與協助申請使用執照的李勝輝行賄戴一貫40萬元,李嘉詳則用修圖軟體將原本未完工的建築,修改成竣工完成圖,藉此取得建案使用執照,涉嫌貪汙。
新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戴一貫7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40萬元,李嘉詳、李勝輝因坦承犯罪且有悔意,依共同犯交付賄賂罪,各獲輕判得易科罰金之刑、均褫奪公權1年。
高院審酌,戴一貫否認犯罪,但李嘉詳、李勝輝均供承犯行,且有證人證述、監聽譯文、對帳單等資料佐證,加上戴一貫分別入股及投資晶鑽二項建案,認定原審判決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亦屬妥適,因此駁回上訴。戴一貫可上訴,李嘉詳、李勝輝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