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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評會移送指出,2021年2月2日、22日劉彥君各申報加班3小時,但卻外出處理私人事務,違反《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檢察官自主管理辦公實施要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職員加班管制要點》、《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等職務規定;2021年2月5日上班時間沒請假,並於下午1時許搭載一名非配偶的女子前往薇閣林森店,直到下午3時許才離開,女子還在車上親吻劉,下午4時許,劉才返回辦公室。
檢評會認為,劉彥君身為檢察官、已婚,上班期間未請假外出,還是與非配偶女子上摩鐵,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司法官訓練所第48期結業的劉彥君,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畢業,曾任桃園、基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