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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隨後也拿著監視器畫面想報警,不料對方聲稱「沒有涉及刑事犯罪」無法受理,這也讓他無奈「從看護遺留下的行李箱及個人衣物,感覺對方是要來台從事情色行業,如果能找到車主或許就能找到逃逸外勞,但是因為是外國人,又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沒法提告車主。只能自己認栽,台灣是逃逸外勞打工的天堂⋯」。
![▲原PO申請的外籍看護才剛到家第一天就烙跑,而見到監視器中的景象後,也讓他相當無奈。(圖/翻攝《爆料公社二社》) ▲原PO申請的外籍看護才剛到家第一天就烙跑,而見到監視器中的景象後,也讓他相當無奈。(圖/翻攝《爆料公社二社》)](https://media.nownews.com/nn_media/thumbnail/2022/07/1658647655076-4858d7654149453e9ebcf41aa7cbef4a-300x300.jpg?unShow=false&waterMark=false)
事實上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另勞動部規定,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編輯: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