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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工會表示,學倫問題層出不窮的原因,在於當著作人無恥感、不能自律時,沒有法律給予課責或懲罰,而論文的指導教師、審查委員或教評會委員有權無責,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若不能改善,學界將繼續沉淪。
私校工會建議針對抄襲、代寫或造假論文者以刑法詐欺罪論處,指導教授未盡責指導論文,應視同教學不力,提教評會議處,情節嚴重者應處分解聘或不續聘,而論文外審委員、教評會委員也應被課責。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私校工會呼籲政治人物自律,停止透過關係入學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學位,玷污學術殿堂,各大學也應做好內控,一旦發現有教師放水配合學生違反學倫,應嚴予懲罰。
針對林智堅抄襲案,教育部傍晚回應,稍早已收到台灣大學作成決定的公函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