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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蘇建榮則指出,公司行號虛報薪資基本上就等於薪資費用虛報,涉及逃漏稅,如果是惡意就涉及到刑法。他進一步說明,在申報時就會進行實地查核,若屬實,漏稅就要補稅處罰,也會看情節輕重,若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涉逃漏稅刑事罰,就會移請檢調機關來調查。
由於高虹安男友在永齡基金會年薪600萬也引發關注,沈發惠質詢也提到這位立委男友在基金會也有領薪水,基金會是納稅義務人嗎?蘇建榮說應該是 ,但公益慈善基金會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只是領薪水就要課稅,要申報。沈發惠進一步追問,如果只是掛人頭領薪水,讓基金會虛報薪資,這是否涉及逃漏稅?蘇建榮回應,這可能要查核才知道,但公益慈善團體也有要求支出一定比例要符合設立目的,因此,這部分會再跟衛福部了解。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