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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所有的離婚程序,都有調解先行程序」,所以法院的判決離婚,又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調解離婚,還有一種是真正的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就是由調解委員與法官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做成調解筆錄,一次確定。判決離婚,就是由法官判決,可以打到三審;第三「判決不接受,可以上訴」,一般可以上訴到三審,平均時間大概二到三年。調解筆錄,只要雙方在法官面前簽名,一次搞定,不能上訴、不能反悔、不能打折。

第六「談判的內容」,不外乎是要不要離婚、監護權歸誰、剩餘財產分配給多少、扶養費金額、要不要給贍養費、有沒有家暴、外遇的賠償等等。談好的事項,原則上不能改變;第七「私下在戶政登記的協議」,如果對方反悔,不能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做假扣押或是拍賣,而是要到法院提告,以雙方的離婚協議作為請求權基礎,要求法院判決如協議書約定的內容。但是法院做成的調解筆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只要對方有財產,法院會幫你扣好扣滿。

第十點,簽好以後,能不能跟法院反悔,主張自己失業、對方再婚等等所謂「情事變更原則」,要求更改條件?例如說,汪小菲說,因為大S再婚,是當時簽筆錄的時候,無法預料到的狀況,所以要求重新訂新的金額?呂秋遠表示,「再婚當然是人生可以預期的狀況,就像是失業、公司倒閉、外遇一樣,這是人生中不可避免、有可能發生的傷痛,所以,所謂的『情事變更原則』很難被法院採納,不要老是想著要法院幫你改變之前說好的承諾,例如小孩扶養費」。
最後,呂秋遠也說,「在婚姻中都不遵守承諾了,至少離婚以後,留點自己的誠信,當個信守協議的好人吧」,更直言「從來就不是『結婚結得好,人生就躺好』,而是『離婚離得好,人生沒煩惱』。結婚怎麼可能就躺好,結婚是很辛苦的,認真經營的美滿婚姻,比日本壓縮機還要稀少,好嗎」。(編輯:郭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