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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孔男在庭後接受媒體聯訪表示,涉性侵案部分,他仍否認犯罪,之前有開調解庭,女方要求賠償新台幣500萬元,他無力負擔;全案辯論終結,定於112年1月17日宣判。
依據一審判決書,涉性侵案部分,孔男於民國110年4月16日上午10時許,因看診而與A女有獨處機會,他在未詢問A女意願下,強吻並觸摸對方,A女驚嚇反覆表達拒絕、閃躲,但孔男仍指侵得逞,後因A女強烈抵抗撞倒點滴架,孔男才停手,A女趕緊逃離現場。
一審合議庭認為,根據證人所證,A女事後不時感到不安、害怕;A女在偵訊及審理時,因回想此案情節的情緒反應,足見A女身心受創程度。
一審審酌孔男始終否認犯行,一再扭曲事實,未與A女和解,也未取得A女原諒,犯後態度甚差,毫無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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