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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查出,儲存過期品並重新標示為未過期,再銷售給不知情的加盟商已涉犯詐欺罪嫌,以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將按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落實衛生自主管理,勿存有不法或僥倖,如經查獲違規將依法處辦;另也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務必看清有效日期,如有來源或標示不明的產品應避免購買,也可向衛生局反映,共同把關食品安全。(編輯:孫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