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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說,該業者儲存及將過期品重新標示,販售給下游不知情的加盟商,涉違反刑事詐欺行為,以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可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此案因涉違反刑事詐欺行為,後續將移送地檢署偵辦,市府後續也將積極與檢調合作,攜手打擊不法食安案件,保障市民健康。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落實衛生自主管理,勿存有不法或僥倖,如經查獲違規將依法處辦;另也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務必看清有效日期,如有來源或標示不明的產品應避免購買,也可向衛生局反映,共同把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