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放寬公立教師兼職 教團批:有開放等於沒開放

▲教育部2月4日起適度放寬公立學校教師兼職,全教產今(3)日批評,條例限制太多,「有開放等於沒開放」。(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教育部2月4日起適度放寬公立學校教師兼職,全教產今(3)日批評,條例限制太多,「有開放等於沒開放」。(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教育部宣布,將於2月4日起適度放寬公立學校教師兼職,可於下班時間依個人才藝表現、行使智慧財產權和肖像權等方式,獲取適當報酬,但仍不能從事校外補習、家教。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3)日批評,條例限制太多,「有開放等於沒開放」,且獨厚大專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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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依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112年2月2日訂定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並併同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自112年2月4日生效。

教育部表示,本次「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的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的教學活動。

另將教育部111年7月18日令釋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得接受商業代言等相關事項,納入規範。另基於公立各級學校兼職範圍的衡平性,本次亦修正放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兼職的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職務範圍,惟仍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且不可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法案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主管的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縣市政府主管的學校,可準用規定。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教育部發布的專任教師教師兼職規定,看似適度放寬教師兼職,但如有第11點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結果該條款內容竟包括「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基層教師戲稱此禁止條款,等於讓「開放教師兼職」歸零,也就是說體育教師不可於下班時間賣雞排、美術教師也不可以於下班時間從事Uber或Foodpanda等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

林碩杰表示,教育部既然要開放教師兼職,卻於用負面條列禁止了補習、家教的教學活動後,又同時用第11點9大禁止原則,來限制教師兼職,「有開放等於沒開放」。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指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林碩杰指出,也就是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已授權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縣市政府)另定之,但是公立學校未兼行政教師部分,理應循公教分途之原則,開放未兼行政教師兼職的種種限制,但從教育部發布的命令,兩者幾無差異,且竟比公務人員還嚴格。

全教產指出,教育部多年來禁止基層教師兼職,卻又開放大專教師兼職公司董事,不合公平正義;從兼職處理原則可看出,大學教師寒暑假期間的兼職時數幾乎不受限制、大學教師兼職費上限不受支給規定的限制,對比中小學教師所受到的差別待遇,教育部的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竟分「大小漢」。

全教產認為,教育部若真有心要開放教師兼職,應該以負面表列明白告訴大家哪些是不開放的項目,其餘未明訂的項目則應全面開放,尤其是下班時間更應全面開放。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剝奪勞工兼職的權利,教育部應停止侵犯基本人權,停止對教師兼職重重限制,停止不合時代潮流、且違反平等權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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