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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煒主張,依法院調閱父親就醫紀錄,足證父親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父親自述為自己遺囑後公證,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父親親簽,遺囑合法有效。
北院法官根據張榮發的診斷與病歷資料、調查局鑑定遺囑筆跡,以及劉孟芬、長榮老臣柯麗卿等人的證詞,認定張榮發製作遺囑時,沒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喪失遺囑能力,且醫院認為張榮發認知功能正常,認定遺囑有效,2020年3月間判張國政敗訴。
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高院維持一審見解,將上訴駁回;另張國煒日前向北院家事法庭遞狀,指遺囑執行人柯麗卿等4人失職,請求換人,司法事務官書面審查中。